刑事辩护
——郑德权主任律师团队成功代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当犯罪嫌疑人李某从检察官手中接过刑事不起诉决定书时,瞬间双眼模糊,滚热的泪水洒在了不起诉决定书上,半刻回过神来,喃喃地问了一句:这是真的吗?郑德权主任律师说:经过我们律师团队的辩护,检察院认真审查,认为你不构成刑事犯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你现在无罪,回归社会,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了。
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受李某妻子的委托,安徽徽天律所郑德权主任担任辩护人,郑德权主任律师团队(陈文冰、王涛、权威、杨海、董逸伟、李丰文等)共同努力,经过几个月的大量艰苦工作,终于赢得了检察机关的肯定和认可,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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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理翻新”知名产品刑事案件情况简介
1、李某、李某1、李某2、江某、杨某等五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被人举报。随后,某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变更了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侦查,李某利用自己的房屋,伙同李某1、李某2、江某、杨某在网上收购旧的、淘汰的某品牌光纤收发器等电子设备进行拆解、翻新、组装、贴上私自订制或印刷的某品牌产品商标,并重新包装后在网上出售,网上销售假冒某品牌产品9万元。经公安机关搜查李某房屋,现场查获大量待售某品牌产品的成品和未组装的主板、配件等,核查清点涉及成品31种型号共计900多台,经某品牌公司鉴定认为系假冒该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900多台设备均标有“假冒”的某品牌公司商标字样字母信息,900多台设备涉案金额达50多万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定李某等五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3、安徽徽天律所在公安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妻子委托,郑德权主任律师团队全面介入。在案件进检以后,认真阅卷,会见当事人,细致研究案情。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和找准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律师团队认为公安机关指控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后,律师团队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公安机关坚持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都已认罪了,检察机关应公诉到法院追究刑责。此后,律师团队进一步收集案件材料,界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对产品“物理翻新”的行为,只是改变产品的外观,对产品的主板没有改变,只是产品成色(外观翻新),查找类似无罪案例,提交给检察机关,并呈报检察机关建议不起诉的律师辩护意见,详细地从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方面进行辩护。检察机关认真审核案件事实,严格审查律师团队提交的类似无罪判例和不起诉法律意见的依据,认为律师团队辩护意见成立,经过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作出对该案五名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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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代理本案辩护意见
(一)公安机关指控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构成
1、案涉设备光纤收发器的主板没有改动,只是外壳翻新(成色),另贴上新的、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失效的带红色尖头的注册商标仍然保留没有覆盖,这是“物理翻新”行为。
2、光纤收发器设备的功能通过主板实现,而案涉设备的主板没有任何改变,且没有证据证明设备有质量问题,销售的光纤收发器是厂家生产的,不是假冒的。设备不是假的,设备外壳是成色翻新,不属于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同一种商品”。
3、商标标识贴在光纤收发器外壳上,而光纤收发器不是假冒的,且光纤收发器上原失效注册商标仍保留没有覆盖,贴上新的、有效的不带红色尖头的注册商标。既然光纤收发器设备不是假冒的“同一种商品”,且光纤收发器设备上原失效注册商标(带红色尖头)没有覆盖,注册商标不是假冒,厂家的商标贴在厂家的设备上,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公安机关认定案涉销售金额60万多元证据不足
1、对公安机关指控的已销售金额9万元有异议。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销售金额为9万元,系犯罪嫌疑人供述,无其他直接证据。
2、对指控现场查获的数额50多万元有异议。
一是现场查获的产品不全是涉嫌假冒某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查获的900多台设备,外壳上翻新的只有100余台,剩余 800多台设备,除外壳未翻新外,均为某品牌公司的产品,有发货单和货号为证。
二是公安机关认定现场查获的假冒某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50多万元,依据为厂家出具的《价格证明》。《价格证明》显示的是厂家在中国市场全新正品的销售价格,远高于犯罪嫌疑人实际的售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相关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是50多万元的金额包含了不应计入的800多台非翻新(外壳)产品的价值。
四是从类案检索来看,对于销售金额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检察机关一般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三)从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看,本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成立
1、经律师团队查找注册商标信息,光纤收发器上原注册商标2014年7月终止(带红字尖头标志),新注册商标不带红色尖头。案涉设备原失效注册商标(带红色尖头)还在,贴上目前新的、有效的不带红色尖头的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相同商标”。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案涉产品带红色尖头商标已经失效,案涉产品上贴不带红色尖头商标已不是刑法第213条“相同的商标”,所以李某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公安机关封存的900多台设备外壳上翻新只有100余台,剩余800多台外壳没有翻新。销售厂家二手设备是正常的商业活动,并非《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
3、从本案注册商标看,注册商标保护针对网络通讯设备,光纤收发器属于网络通讯设备。设备外壳是配件,主板才是核心承载设备的功能,本案设备外壳没有专门注册商标。经咨询通讯设备领域的光、电转换专家,如果光纤收发器属于网络通讯设备(应经政府有关部门证实),从注册情况看,注册商标保护的对象是设备,而光纤收发器设备的主要部分是主板,非外壳。嫌疑人李某销售的光纤收发器,内部主板都是某品牌公司产品,没有做任何改造。对于翻新的外壳不属于某品牌公司注册商标单独保护的设备。
(四)本案是光纤收发器外壳翻新,不是改造光纤收发器主板,类案不构成犯罪
李某翻新行为属于“物理翻新”,不涉及重新贴牌生产,不产生功能、外观上实质差异,不影响消费者对原有品牌的认可。外壳翻新实质上没有对案涉产品的主板进行改动,案涉产品经合法渠道购入,以远低于全新正品的价格再次销售,且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检索,在广东地区有不构成犯罪的类似案例。
(五)《假货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某品牌公司出具的《假货鉴定报告》,只是从封存产品中抽取两台,不是逐一核对。鉴定结果并不能代表全部产品,另外《假货鉴定报告》所选取的对比设备,与进行鉴定的设备并非同一批版本设备。选取的对比设备是新版本无可比性,所以该鉴定报告结论不成立。
(六)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的外壳翻新、失效商标及销售数额等事实不清,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李某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几点认识
郑德权主任律师团队代理案件类型多,时间长,经验丰富,尤其是对代理刑事案件具有很多的无罪成功案例。郑主任长期指导古井贡酒打假民事维权、金种子酒业综合维权,积累了丰富的打假维权实战经验,郑主任利用打假维权积累的经验反向推理、归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辩护要点,演绎推理个案辩护观点(顶层设计),经过科学论证,结合对公诉证据的深挖、解读反证辩护观点。
(一)“深挖一锹”是前提。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较多,案情复杂,时间跨度长,卷宗材料量庞杂等特点,要准确吃透案件,从大量材料中捞起“海量”信息,必须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深入挖掘案情发生的细节、疑点、真伪等情节,掌握案件各个环节的来龙去脉,做到不但知道案情是怎么发生的,要知其然,而且更要知道案情发生的原因和结果,要知其所以然。在取精华去糟粕、去伪存真上下功夫,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使案情了然于胸、心中有数、如数家珍。
(二)“抽丝剥茧”是基础。刑事案件既有一罪的情节,也有多罪的情节,其复杂性决定了案件“一团麻”,经常是剪不断、理还乱。代理刑事案件,既要抽丝又要剥茧,梳理清楚案件,是做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功课。为此,要将犯罪嫌疑人轨迹、案情发展顺序、每宗罪形成过程等大量事实分离开,梳成“辫子”拎起来,形成一串串“故事”,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进而可以从各个层面和角度审视刑事案件的全貌。
(三)“脱胎换骨”是核心。主要指寻找“核心证据”,紧紧抓住证据这个要件做辩护工作。刑事案件以事实说话为最高标准,围绕认定犯罪的构成标准,分析证据是否达到充分的标准。阅卷的过程,也就是寻线追踪证据的过程。刑事案件侦查终结,案卷已经形成的情况下,要从大量证据材料中捡起对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证据,可以理解为“核心证据”,就是别人没看清的证据及证据的角落旁注,代理律师必须看清楚,并从案件材料中取出来,拿给办案检察官看,应用到辩护中,服务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律师对证据的分析能力至关重要。
(四)“张冠李戴”是关键。有的刑事案件之所以有瑕疵,甚至出现冤假错案等严重问题,除了事实不清外,另一个重要支点是适用法律错误,即张冠李戴。代理案件要求高,成功代理案件要求更高,就是要代理律师不仅认清“张冠”,更要识别“李戴”,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张冠”如同法律,能否适合戴在姓李的犯罪嫌疑人头上,这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即定罪量刑是否正确,需要精准吃透、把握法律精髓要义,才能甄别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这是代理刑事案件决战之举,也是决胜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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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威 供稿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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